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依据(2016)苏1324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毛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6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300元。经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2017年7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毛某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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