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
杨莅遐
徐光某
申请执行人华某某。
被执行人杨莅遐。
被执行人徐光某。
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莅遐、徐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光某应当偿还申请人欠款110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杨莅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尚未执行到位1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海民初字第06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海民初字第06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尹西平
审判员:卞成山
审判员:薛云海
书记员: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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