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
徐金成
徐俊
李景兰
曾银林
林养诵
陈智春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
负责人潘茹华。
委托代理人徐金成。
委托代理人徐俊。
被执行人李景兰。
被执行人曾银林。
被执行人林养诵。
被执行人陈智春。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景兰、曾银林、林养诵、陈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扬开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61754.94元,利息12022.8元(暂定)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525元,另应承担执行费1045元(未缴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本案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扬开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扬开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施桂芳
审判员:徐立新
审判员:张有斌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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