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涂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涂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赣11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涂某某退赔被害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826,643.03元。2017年5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涂某某位于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城北新区迎宾花园(余干房权证玉亭镇字第××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上述资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权。另查明,被执行人涂某某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峻豪
书记员:付林源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