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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共青路。法定代表人陶燕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安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工业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彦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彦凡,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九江市德安县。被执行人刘显阳,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德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德安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刘彦凡、刘显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24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3389797.6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7日,之后利息暂未计。)
经查德安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向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在2011年3月24日用德房权证城字第××、10××53号房产向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德房他证抵字第××号,在2012年6月8日用德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德房他证抵字第××号。在2012年6月29日、9月26日、11月19日,2013年1月21日、3月29日、4月28日、6月27日将公司自有设备用于抵押,抵押登记书编号分别为(2012)德工商抵字第46、067、076号,(2013)德工商抵字第004、21、028、040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为1128088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已依法裁定变卖上述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
书记员: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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