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景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石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81603781X。
法定代表人占三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占庆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核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01084元,截至2018年12月11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丁斌
审判员 朱建
书记员: 刘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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