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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贾某在沛县张庄镇崔寨医院附近出租房内开设赌场,设置捕鱼机2台(合计12个把位)供他人参赌,2016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在逃,2017年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中,被告人贾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贾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检查笔录、(沛)公机认定字[2017]003号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贾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贾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贾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扣押的捕鱼机2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审判员  赵新沛

书记员: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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