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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桂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台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3被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桂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桂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桂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为打击犯罪,严申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桂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本案所涉作案工具铁夹子二十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来清

书记员:刘佳佳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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