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但堂兵,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但堂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佛中法刑执字第3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洪刑执字第62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但堂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获得旧表扬11次、新表扬1次、单项表扬3次。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但堂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且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但堂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书记员: 陈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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