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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陈某某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府城镇忠介路。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琼州大道。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1388.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股权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琼州大道24号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91388.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玉敏
审判员 张子刚
审判员 郑忠东

书记员: 张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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