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7年4月7日经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2017年9月13日被羁押在山东省平度市看守所,2017年10月1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满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日以临检公刑诉(2017)6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2017年3月9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查获了盘踞在抚州市以天津天狮“香妃丽人”为名的几个传销窝点,其中包括抚州市金安小区、抚州市背山路福利彩票店后面一出租屋、抚州市现代肛肠医院后面的一民房五楼、临川大道临川第七人民医院对面一民房内、临川大道至尊门第小区对面民房三楼传销窝点,共查获传销人员42人。其中付某、陈某1、冯帅帅(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是该传销组织的主任,各自负责名下的所有传销窝点,庹进、王某4、余某1(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是该传销组织的的经理,负责各自传销窝点成员的管理,被告人满某甲和赵某、钱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是该传销组织的管家,负责管理其窝点的钥匙,日常生活等,该组织利用何某2(另案处理)、喻某1、陈某2、沈某、李某2、李某3等女性负责在网上利用聊天软件以谈男女朋友及找工作的方式将男网友骗来抚州,之后再由付某、陈某1等人决定该男子放入哪个传销窝点,在进入传销窝点之前,去接头的女性以将被害人的手机骗走,防止其报警及联系家属。进入传销窝点后,经理或管家等人就按照付某、陈某1、冯帅帅等人的指示,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身份证及银行卡收走。并安排人员对新进人员进行讲课,洗脑,留下来的人就必须要交2800元一份的上线费。
抢劫及非法拘禁事实:
被告人满某甲2016年10月6日到抚州市传销组织,后担任抚州市金安小区100栋601房内窝点管家,负责管钥匙、窝点的日常生活安排及接受上级任务。其管理该窝点期间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份的一天,女性传销成员邓成凤和李海艳二人将被害人谭某1带至金安小区100栋的住处,被告人满某甲伙同窝点成员何某1、王某3等人对谭某1进行言语威胁,并要求其脱掉衣服,交出随身财物,一伙人抢得四张银行卡、两部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及四百余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满某甲伙同传销窝点成员限制谭某1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3月9日案发。
2、2017年2月5日,被害人张某1被女性传销人员李某2等人骗至抚州市金安小区窝点内,被告人满某甲伙同何某1等人围住张某1并将其推进房间,遭到张某1反抗,被告人满某甲等人将其按在被子上,一伙人有人按手、有人按脚,威胁张某1老实一点,把衣服脱掉。并让张某1要其交出财物。此次作案抢得几张银行卡、一部手机、现金1200元人民币。后满某甲伙同传销窝点其他成员限制张某1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3月9日案发。
3、2017年3月3日被害人卢某1被女性传销人员李某2、何某2骗到抚州市金安小区窝点,在进家前,两名女子将被害人的手机借走防止其报警,受害人卢某1进屋后和在客厅等的满某甲、何某1等人进行聊天,后被安排洗漱进房休息,被害人卢某1说等一会,被告人满某甲便用毛巾将其嘴堵住,而后伙同何某1等人将卢某1推至卧室内,并控制在卧室床上逼迫去身着衣物并交出随身财物,此次抢得两部手机、800元人民币等,此后被告人满某甲伙同窝点其他人员人员限制受害人卢某1人身自由至2017年3月7日将其送走。
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山东省平度市大田派出所民警发现满某甲是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上网的逃犯,遂电话通知满某甲到该派出所了解情况,被告人满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实,被告人满某甲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能力的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3月初,公安机关接到多起人员被骗入传销组织并被他人实施抢劫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
(3)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9月13日山东省平度市大田派出所民警发现满某甲是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上网的逃犯,遂电话通知满某甲来了解情况,其在讯问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后被送到平度市看守所羁押。
(4)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满某甲于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10月15日在平度市看守所羁押的证明。
(5)公安机关2017年3月9日查获传销组织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其他涉案人员的审理情况。
2.证人证言
(1)付某的证言证实,其属于大主任级别,他一样平级的还有冯帅帅、陈某1、余某1、谭某2、王某4、武某、庹进、吕某等人,但是他和冯帅帅、陈某1、吕某等人是大主任,其他人是小主任。有几个家长直接对他负责,有冯帅帅(高某、韩某)、武某、王某4(李某4)。直接负责冯帅帅大主任,成员上交的钱交给其和冯帅帅,由他们上交给上线且有提成,对所有新朋友的财物进行保管。沈某专门负责骗人入传销窝点。
冯帅帅共管理4个家,分别位于青云峰路俏临川后面、六医院对面司法局宿舍、上顿渡镇翡翠公馆旁边,抚临路菜市场(已撤)。最开始的时候青云峰路俏临川后面的家住着刘某4五、冯某、沈某、何某4,这个家当时没有安排谁管理;六医院对面司法局宿舍是武某在管理,里面的管家是赵烈宇,住的人是付亚明、吴某1、郑某1、李某5、杨某1、黄某1;上顿渡镇翡翠公馆是王某4(也叫做李某4)在管理,里面的管家有钱魏峰、住着钟某、贺某、杨云滟、苏某(已回家)、郑某2、还有王某5。女性管理人员有沈某、何某2。抚临路菜市场的家是2017年1月10日撤的,管理人员是刘某2(也叫刘某3,跑了),管家是武某,成员是杨云滟、王某6、肖某、荣某、祝某、李某5、刘某4五六、吴某1。刘某2抢了余某2的钱跑路了,冯帅帅和吕某就把余某2送走了,之后怕出事就撤销了。
陈某1总共管理4个家,分别位于背山路(谭哲管理)、南门路(庹进管理)、至尊门第小区对面(陈某1自己管理)、金安小区61栋6楼,具体是陈某1安排的,管家不变。女性管理人员有陈某3、喻某1(已离开回家了),李某3,杨某2、吴某2(已经回家了),吕某管理两个家,分别位于金安小区100栋和肛肠医院后面的家,管理人员是余某1、管家是满某甲、成员有张某1、郭某1、何某1、刘某1、王某1、王某2、李腾飞等人。
吕某管理两个家,分别位于金安小区100栋和肛肠医院后面的家,管理人员是余某1、管家是满某甲、成员有张某1、郭某1、何某1、刘某1、王某1、王某2、李腾飞等人,肛肠医院直接由吕某负责,管家是赵某。女性管理人员有李某2和邓某2。
他负责青云峰菜市场附近的家和六医院旁边的家,六医院对面这个点的家长是武某,管钥匙的叫赵烈宇;青云峰菜市场附近窝点家长是冯帅帅,管钥匙的是钱某。家长直接对他负责,还有过上顿渡翡翠公馆的家和青云峰菜市场旁边的家、抚临路菜市场的家,这三个家撤掉了。
2016年11月到抚州来至今,总共来了二三十个新朋友,三月份有卢某1,二月份有王某5、黄某1、成家杰、钟某、苏某等人,一月份有郑某2、余某2等人,十二月份有冯某、贺某、吴某1、李某6等人。大家庭有几个女孩子(何某2、沈某、陈某2、李某3、喻某1负责骗人。他负责几个点的女孩子有何某2、沈某,他教她们以谈恋爱、找工作等方式骗人过来。进家里之前这些女孩子都会以借手机听音乐、看电视的名义把他们的手机骗到手以防止报警。到家里之后就由家里的家长负责安排人员把他们控制住,然后把他们身上的随身物品,比如身份证、现金、银行卡等物搜走,然后再派人看着他们给他们“上课”,上几天课之后有些人就会配合,愿意留下来,留下来的就成为我们的新成员(代理),不愿意留下来的就会把人送走。留下来的人就必须要交“上线费”,2800元一位,家长把他们身上的这些扣下来的东西和收到的“上线费”交给他和冯帅帅由他们这些主任(他和陈某1、余某1、冯帅帅等人来处理,由他们分配来负责这些家里的生活开销,“上线费”就要交给他们的上线,他们这一系的上线是吴建敏和官石第,陈某1、余某1那一系的上线是秦某1。
(2)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化名陈龙。是一个传销组织的家长(主任级别),其负责背山路、南门路水务公司、七医院这三个传销窝点,他、付某、“韩楓”、余某1都是大主任级别。每当有新人来,他、付某、余某1都会坐在一起商量由谁去接新人,放在哪个窝点,如决定不了就由付某拍板决定。每次来新人都会向付某汇报。老总叫韩方,经理是秦某1和上官石娣,付某和高洋的上级是上官石娣,他的上级是秦某1,余某1的上级是葛某。上交的钱打给各自的上级,3个不同账户。但工资均由葛某按月发给他们3个人中的一人,再由他们发放点的其他人。
他知道的窝点有六医院附近、青云峰菜市场附近、看守所附近、背山路彩票站对面、七医院附近、肛肠医院附近、金安小区100栋这几个点。他负责背山路、南门路水务公司、七医院这三个点,“高洋”负责青云峰、抚临路、六医院对面、青云峰路菜市场这四个点,余某1(之前是吕某)负责金安小区、肛肠医院二个点。之前付某不负责点,后来“高洋”走了之后才接手“高洋”的点。每个点最多10个左右,但是少的也有4、5个。他负责的背山路这个点有10个人(谭某2、姚某1、邵某1、刘某5、胡某、邓某3、张某3),七医院附近这个店也有10个人。其他人的点具体人数不知道。
负责骗人入传销的女孩子有陈某2、李某3、喻某1、李某1,杨某3、沈某等人。用qq、微信或者恋爱软件,然后用化名进行聊天,一般都是以谈男女朋友关系或者帮忙介绍工作或者游玩为由把人骗到抚州来陈某2骗了张某4、黄某2;喻某1骗了胡公安、秦某2、崔某、吴某2。其传销组织先后在背山路窝点抢劫了姚某2、李某7、张某4、黄某2、李某8、胡公安等人的钱,在七医院附近3楼窝点抢了屈某、秦某2、崔某、李某9,且不同程度地对上述人员实施长时间的控制。庹进、满某甲均是管理人员,陈某2、李某2、喻某1等人还看守了吴某2。晚上22时之前女孩子就会将新来的人带到之前他安排的点去,他安排3,4名男子在窝点等待。等新来的人进了窝点之后,会把新来的人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全部搜走,同时脱光他们的衣物,只留一条短裤。安排人一直看着新来的人,如果新来的人想走就会威胁并殴打新来的人,在简单的对新来的人讲述是否愿意加入组织,如果新来的人不同意,就是直接殴打强迫新来的人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或者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把里面的钱转移走之后,就将新来的人赶走,如果新来的人愿意加入组织,会接纳他们。
(3)何某2的证言证实,她喊名“何某5”、“张某5”、“李某10”。从2016年6月冯帅帅拉她到抚州加入了天狮,其利用网络聊天软件骗了10名男子来抚州。其中以自己身份骗来的人有6个,还有4次是以沈某的身份骗来的。她以谈男女朋友的形式将对方约到抚州来后,一般和他约定在梦湖或者大润发见面,她和另外一名女性一起和过来的男子在梦湖或者大润发玩、逛街,然后就一起吃晚饭。吃完晚饭,一起来的女同事会通知冯帅帅已经吃完饭了,冯帅帅就会通知女同事让她们把冯帅帅带到具体哪个家里。后会用可以和她们的男同事挤一挤的理由,带男子去指定的“家”里。在去家里的路上,会以借手机玩玩、听歌或者上楼时借手机照明的理由将对方的手机给拿过来。一般家里会有5-10个男性同事在。这些男子中会有人叫被骗的人把身上的钱、身份证、银行卡拿出来。如果被骗男子配合,这些房里的同事就会将被骗男子带到卧室睡觉;如果被骗男子不配合,这些男子就会将被骗男子打倒再从地上拖进卧室或者是直接一群人把他架进卧室。他们一开始逼问男子的身份证、钱、银行卡都在客厅,被骗男子是不能离开家,因为有几次都是因为被骗男子想要离开而被家里的男同事们殴打、恐吓,拖进卧室的。
卢某1是其和李某2骗到余某1家的,将其带到金安小区的家,家长是余某1。在回去的路上她以听歌名义将卢某1给手机拿了,海燕拿卢某1的三星手机,后一名男子将他们带到家里看到7个男同事在客厅打牌,卢某1、她、李某1坐在旁边看他们打牌,过了一会他们叫卢某1去洗漱睡觉,卢某1说等下再去洗漱,不知道干嘛什么话都没说,他们一起架着卢某1拖向房间,在拖卢某1的时候我这时听到卢某1蹬地板的声音没有听到卢某1的喊叫声。她、李某1也进房间休息并把手机放在卧室桌上,第二天她和李某1离开金安小区的家。家里还有10个左右男同事。这七个人都架着卢某1进卧室,其中认识5个,他们叫满某甲、张某1、郭某1、刘某1、何某1,其他几个人没印象了。
她知道的主任有付某、陈某1、冯帅帅、庹进、王某4、武某、刘某2、余某1、吕某、曹某。冯帅帅应该是王某4、武某、刘某2三个人的上级。
(4)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日他到金安小区,家长是吕某任命他替他当家长、满某甲管钥匙。家里的事情基本是满某甲管理。2017年3月3日下午他接到吕某的电话告诉他说晚上有人到他家来,他将该事情告诉满某甲,让他负责。大约22时许,李某2和何某5带着卢某1到金安小区,他下来到接他们,让他们上楼了,一个人在小区里逛。大约24时许,他回到住的地方,看见卢某1的衣服放在客厅、他的钱包、证件等物放在旁边的桌上。第二天他让满某甲继续负责卢某1的事情,因卢某1不肯加入。限制了3天人身自由。3月6日满某甲送卢某1区火车站,但手机现金(一部苹果手机和800余元)等物没有归还,后来这些财物就放进庹进的身上,庹进是南门路的家长,庹进在当天晚上也离开了,金安小区家中有九个人,分别是他和刘某1、何某1、张某1、郭某1、刘某5、胡某、杨某3、满某甲。除了他没有在之外,其余八人都在。
他还知道夏某、张某1也是最近一个月加入的。张某1是在金安小区窝点,当时金安小区是吕某负责的。他们两个也同样是被限制了几天自由,张某1听完讲课后自愿留下来。
(5)刘某1的证言证实,余某1是他们的主任,何某3、李某2平时都跟着余某1走,满某甲是他们的家长,他是管家负责钥匙等的管理。余某1的平级他认识庹进,他们的上级是陈龙。
2016年农历年底的时候,邓成凤和李海艳二人将新人谭某1带至金安小区100栋的住处,当时家长是吕某,邓某1和李某2带人进入房间时,吕某站在门外没有进门,当时房间内在场的有他、何某1、王某3、梁某、索某、王某1、李某6天等,他们按照事前余某1教的,谭某1一进来的时候就由李某6天威胁他:“老老实实脱掉衣服睡觉,不睡觉我们就弄死你,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放在我这儿,以后还给你。”谭某1这人比较老实,看到人多便老实的把衣服脱了并将财物交给王某3,王某3就把这些物品都放在隔壁房间的柜子里面,第二天,就轮流给谭某1上课,上课上到第六天,满某甲逼问谭某1的银行卡密码买产品,谭某1便把密码告诉满某甲后,满某甲拿卡去取钱回来,便帮谭某1买了一份产品。抢到谭某1的现金2000余元,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华为手机,几张银行卡,身份证一张,一部手机,这些物品当时由王某3拿到放在隔壁房间柜子里,在第六天的时候,由满某甲拿他卡取钱以及之前抢的现金共2800元人民币以买产品的名义交给庹进,笔记本电脑依旧扣押在柜子里,手机后来也给谭某1用了。谭某1提出要离开,被满某甲用拳脚殴打了他一顿,他们轮流看管他,有管家专门看管钥匙,没有管家开门是离开不了的。
张某1是由李某2、杨某2两人于2017年年初七21时带进来的金安小区100栋601的家中,当时在家的有他、王某3、索某、梁某、郭某1、王某1、何某1、庹进、邓某1等人,当时他们在客厅,庹进在女寝。王某3接到电话说有新人要来,庹进便指挥他们做好准备,李某2两人将人带进来后他们和其聊天要他去洗脚,之后张某1不同意进房间睡觉,于是王某3拿出他身上的毛巾堵住张某1的嘴巴,然后他和除庹进和几名女性外的其他人将张某1推进男寝室内,当时张某1反抗,他们便一起殴打他将他打倒在地,之后庹进进入房间对着张某1说:“老实点,要不然我弄死你!”张某1看人多便听话了,然后他在庹进的语言控制下自己将衣服脱光,之后王某3搜他的身将他身上的财物全拿出来,王某1把财物收齐后索某记录,王某3将财物放到女寝的柜子里保管,晚上由何某1和索某看管着他睡觉,第二天我们就轮流给他洗脑,要求他买产品,抢到张某1的1200元现金、OPPO手机一部、几张银行卡,这些财物当天被王某3保管好,在3月6日搬家的时候由他将现金1200元以及其他所有物品交给余某1。
2017年3月3日20时左右,他和满某甲、王某1、李腾飞、何某1、张某1、郭艳江、郭某1、王某2等人在金安小区100栋601的租住房内打牌娱乐,何某3、李某2、余某1三人在外面将一名帅哥带回租住房,该男子不配合欲大叫呼救,之后他便从上衣口袋拿出毛巾递给满某甲,满某甲用毛巾堵住该男子的嘴巴并将该男子推进住的房间的床上,把该男子按在床上后,他和王某1、李腾飞、何某1、张某1、郭某2、郭某1、王某2等人冲上去将该男子手脚按住,满某甲便呵斥该男子要其将衣服全脱掉并把身上的财物交出来,否则就要打其,该男子吓到了,便脱了衣服,然后满某甲将他身上的钱财拿出来交给王某1,王某1清点财物后王某2就将物品记在一个本子上面,然后王某1将抢到的财物交给他,他便将这些东西放到隔壁房间保管。该男子之后由何某1押着睡觉,整个睡觉过程中也不能说话,第二天由郭某1给该男子上传销课程。到了第四天下午14时左右,庹进来给该男子上课,该男子情绪激动,之后由何某1看住他。抢走该男子的800元现金,充电宝一个,平板电脑一个以及四张银行卡,之前何某3和李某2还从该男子身上拿了两部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SPLUS,一部三星米色手机),他看到庹进用过该男子被抢的手机,估计余某1把这些物品交给了庹进。
(6)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21时,何欣怡和李海艳将卢某1骗入金安小区100栋601室窝点。他和郭某2、李腾飞、张某1、王某2、郭某1、刘某1等人对卢某1搜身,何某1拿毛巾堵住卢某1的嘴,其他人将卢某1放倒,他们把卢某1抬进房间,按倒在床上,满某甲用拳头抵住卢某1的胸口说:“你再闹信不信我弄死你。”然后我们所有人把卢某1的裤子脱了,从卢某1的身上搜出四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817元现金、两部手机(一部苹果6PLUS)、一台平板电脑。他负责把这些财物登记好,放在客厅。晚上安排何某1和王某2两个人陪卢某1睡觉,并安排了郭某1在外面守夜。第二天他们给卢某1讲课。卢某1情绪激动时,刘某1打了卢某1一个耳光,他们都上去把他按在地上,卢某1拼命喊救命,庹进用毛巾堵住他的嘴。在场的郭某2、李腾飞、张某1、王某2、郭某1、刘某1、何某1、满某甲和他以及李某2、何某3、余某1都参与了抢劫。房子的门都是从里面反锁,只有满某甲有钥匙,他们人多,如果卢某1不配合就一起控制住他,然后何某1和他就和他聊天,稳住他的情绪,每天有人来上课将他洗脑。
(7)索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7年2月初一天被骗进传销组织的。管家是满某甲,张某1比他晚几天到,张某1一进房间他们就围住他,当时在场的有满某甲、梁某、王某3、谭某1、何某1和他。满某甲让张某1把身上的斜挎包交出来,张某1当时情绪激动,不愿交出来。满某甲就把张某1按在地上的被子上,叫张某1老实一点,把衣服脱掉。张某1被吓到了,就把东西叫了出来。财物就是几百块和一部手机,这些东西被满某甲拿走了。
(8)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21时许,满某甲接到了何某3的电话说有个帅哥要进来了,大家准备好,满某甲开门,何某3和李某2就带着帅哥进来。他说他叫卢某1。后来满某甲让他去睡觉,他不睡。后来满某甲用毛巾堵住他的嘴,接着满某甲和郭某1把卢某1放倒,满某甲把脚踩到他身上并说:好好睡觉,不睡觉的话就弄死你,把身上东西拿出来,清点一下。接着他们就把他衣服脱光,并搜出来他的财物,两部手机,800多元人民币,几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满某甲把这些财物拿到另一个房间放了起来。之后就把卢某1拘禁在房间里面,吸纳他进传销组织。由于卢某1有情绪激动,用凳子砸自己的投等过激行为。后来第三天早上把卢某1送走了。
2016年腊28左右,一天晚上20时许,邓某1和李某1将“帅哥”谭某1带到住处,按照事前商量的,他和王某3唱白脸,其他人唱黑脸。当聊完天要谭某1睡觉时,一群人围着他,庹进言语威胁:“老老实实睡觉,不睡觉就弄死你,把你身上的东西拿出来点一下,放我这里,以后还给你。”谭某1见人多,就老老实实脱了衣服,将财物(现金,几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给满某甲,然后睡觉。之后几天有人给他上课“洗脑”,谭某1同意购买一套产品,然后满某甲就将谭某1的银行卡拿出来,要求他说出密码,满某甲去取钱,最后谭某1用2800元购买了一套产品加入了传销组织。
李某1和邛成凤两人带着“帅哥”(张某1进来,他们先和他聊家常,然后就叫他去洗脚睡觉,他自己去洗完脚出来,但是不同意进房间睡觉,于是他们几个人就抬手抬脚,将他强行拖进房间,他反抗,他们就将他打倒在地。之后庹进进入房间,成胁张某1,叫他不老实点,否者就弄死他。张某1看见人多就害怕了。庹进要求张某1把衣服裤子都脱了,把所有财物拿出来(现金1200元、手机一部、几张银行卡〉,王某1过去将财物收集清点,让索某记录,交给王某3保管,3后的几天一样有人给张某1上课“洗脑”,“洗脑”成功后张某1也加入传销组织,张某1要求过离开组织,但是被满政虎和王某3殴打了。房门从里面反锁,只有一个人有钥匙可以开门。
(9)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日,他和刘某1,郭某1,何某1四个人在位于抚州市金安小区100栋601室的房间内打牌,另外有几人在房间内玩,后来到晚上20时许何某3和李某2三人在外面将一名新人带回至房内,之后满某甲便叫该男子去卫生间洗澡,该男子见状后便不愿去并欲大呼求救,刘某1便从其上衣口袋里拿出毛巾递给满某甲,满某甲拿着毛巾便将该男子的嘴巴堵住并将该男子推进房间内床上,把该男子按在床上后,他和王某1,李腾飞,何某1,张某1,郭某2,郭某1,刘某1等人冲上去将该男子手脚按住,按住该男子后便吓他说要打他让他脱掉衣服拿出钱物上交,该男子吓到便自己将衣服全脱掉剩下一条内裤,然后满某甲将他身上的钱财拿出来,第二天何某1叫该男子起床,然后郭某1给该男子上课搞传销,到了6日下午14时左右,庹进过来给该男子上课,该男子突然大喊”救命”并拿房间内的凳子往头上砸,之后他们便齐手拉住该男子,该男子趁不注意又将头撞向房间墙上,之后怕他出现什么意外便不再给他上课让,他进房间休息并由何某1看住他,下午的时候,刘某1带着除了满某甲外的其他人离开了该住处。
(11)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初的时候,卢某1被一个女的接到了金安小区的租住房,是满某甲开的门,平时要是也是他管理。在房间里面的人也都出来,按照规定要对卢某1进行登.并要将他身上的东西拿下来另外保管,满某甲诉卢某1让他配合点.把身上的都自己拿出来卢某1当时比较激动,不拿出来财物,满某甲看见他不配合.便冲过去用手想摁到卢某1,看见满某甲上去之后他和在场的其他几个人也都跟过去一起将卢某1按倒在地上,他当时用手按住卢某1的脚,按住卢某1之后有人将卢某1的外套和裤子站起来、旁边的就站在旁边,满某甲看见卢某1还穿了秋衣,便用威肋的语气把卢某1的秋衣也脱了下来说要检查、卢某1当时把自己的秋衣和秋裤都脱了下来,满某甲叫当时在房间的男子清点了卢某1带来的东西、现金有一千块左右,以及一部三星手机。清点完之后将这些放到其他地方了。当时房间有七个人,包括他,满某甲,张某1等人。
(11)王某3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份的时候满某甲和另外一个人到家里把他带到金安小区窝点,房间里一共六、七个人。2017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有两个女的把张某1带过来就走了。张某1发现不太对劲刚想离开就被满某甲摁在地上,梁某、何某1、谭某1、索某等人看到满某甲动手了,就赶忙上去一起按住张某1的手脚,他对张某1说老实点不要乱动。当时张某1身上背着一个斜跨包,满某甲把张某1身上和斜挎包里的几百元现金一个话筒、军人退伍证和一部手机等物品拿走了。他们看到张某1老实了,就没再摁住他,让他在房间里睡觉,平时满某甲派了两个人寸步不离的跟着张某1十多天,不让张某1离开。满某甲看到张某1老实了,就没再派人跟着他了。
(12)赵某的陈述证实,张某1是先进家里来的,当时是余某1把他从另外一个家里带过来的,当时在家的有梁某、谭某1、王某3、索某、郭某1、喻某2等人都在场,他就将张某1身上携带的手机和800元现金拿走了,张某1携带的2-3张银行卡也拿走了并问他要了密码,张某1看人多势众也没有反抗非常的配合,他将张某1的银行卡和密码也是交给了余某1去管理。限制张某1几天的人身自由。
3.被害人陈述
(1)卢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3日18时许,他从贵州来到了江西省抚州市,见自称“何某5”的女朋友,在大润发的超市门口见到两个女孩后打的到了一个比较大的小区一男子把他们带到一单元的6楼,进去房间之后,当时里面有六个男的在打扑克,一男子就叫他去洗澡睡觉,他说还早,男子就用毛巾捂住他的嘴巴,打牌的六个男的和另外一个房间的一个男的冲过来将他抱到其中一个卧室里面,所有人一起将他制服,把他的衣服脱光,男子就开始在他的衣物及背包内搜东西,将他放在裤子里面的钱包817元及背包内的平板电脑(1200元人民币购买)抢走了,几人后在一个房间轮流不睡觉看守着他。之后两天就一直有人来给上课,被限制三天人身自由。2017年3月6日中午的时候,他想离开,七男子又将他打了一顿,一男子在右颈部有块大的疤痕,应该是曾经受过伤。其中有个打扑克的右脚有点拐,身材比较矮小。还有一个穿着红色皮衣的男的.头上扎了一个小辫子。
(2)张某1的陈述证实,他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李某1”的女网友,2月5日到抚州大润发超市,“李某1”和另一女孩打的到了金安小区,走路到了100栋李某1问他要手机听歌,后上了6楼进去,有四五个男的打牌,刘某1很客气的跟他说话,聊了下,刘某1叫他先去洗脚好休息,想到他们可能是传销的,他在客厅又把自己的胸包背起来了,李某1看见了问他背包干嘛,刘某1和何某1就使劲想推他进去,但是他一直拉着房间边沿的墙,他俩推不动,满某甲、郭某1、喻某2、王某3、索某、谭某1、梁某等人就都围上去,一起将他推进了房间内。把他推倒在地上,有人按手、有人按脚,还有人用被子蒙着他,有人在他腿上打了两拳,他觉得反抗没什么用了,就没有挣扎了,王某3叫他把衣服都脱掉,后有人把他的背包、胸包都拿到了房间里面,清点了一下,把他的一千二元现金、银行卡都拿走了,清点完之后放进了胸包里面,放在了客厅,后一段时间他要用钱的话都有人跟着他。除了两个女的没有参与之外,都参与了,有刘某1、王某3、梁某、谭某1、索某。
他上厕所及睡觉都一直有人跟着,也不能自由进出房屋,是何某1和王某3他俩一直看着他,他在家中的时候,同乡喻某2也会一直跟着他。
一直到3月初的一天的晚上,刘某1跟他们说等下会有个女的带人进来,叫他们房间里面等着,如果到时候打架的话他们要出来帮忙。过了一段时间后,有个女的带了卢某1到了金安小区100栋的出租屋里,他当时跟另外两个男的在里面的房间里等着,卢某1进来的时候他在里面也听到了声音,知道有人进来了。没过一下,听到外面声音有点大,我和另外两个人跑到客厅,看到满某甲、郭某1、喻某2、刘某1几个人拉着卢某1的手和脚,拖进房间走,他、姓王的男子、郭某江某跟着他们一起到了房间里面,他是按着手,刘某1捂住卢某1的嘴,其他人也都是按着他,还有人用手打了卢某1的肚子。按住之后满某甲问卢某1还听不听话,还想不想打架,还想打的话就放开他继续来打,卢某1没说话,满某甲又问,还闹不闹,不闹的话就放他起来,卢某1一直没说什么,就躺在地上,看他没有反抗了他们就放开了他,过了一会,满某甲叫卢某1起来,卢某1就起来了,满某甲叫他把衣服都脱掉,卢某1听了后把自己的衣服都脱光了,然后满某甲叫卢某1蹲到墙角去,又叫来了另外一个姓王的男子过清点卢某1的物品,和作登记,从卢某1的包里拿出来八百多元现金,还有些卡,手机也被拿了,清点完之后这些东西都满某甲放到其他的地方去了。几天后在上课的时候,卢某1突然往墙上撞,他们过去阻止了他,卢某1又在那里大喊救命,刘某1看到后马上过来按住了卢某1的嘴,不让他喊,卢某1安静下来。卢某1拘禁了三天,刘某1负责保管卢某1的财物。
(3)谭某1的陈述证实,经过QQ上交谈了一段时间之后,陈琪琪就邀请他到抚州来,2017年1月底2月初到抚州之后,陈琪琪到火车站接他并带到“金安小区”,房子里面有6、7个人,满某甲、何某1、索某、王某3等人,满某甲他们就把他带到房子里的一间小房间里,一伙人围着他,其中满某甲就对他说让他老实点,要他将身上的财物交出来,否则就要教训他。他看他们那么多人,心里就害怕,就将身上的400多元人民币掏出来交给了满某甲,另外围着他的这些人里面有人叫他把衣服裤子脱了,将身上的东西全部掏出来。被抢400多元人民币,一部华为手机和一部联想A9白色手机(手机是被陈琪琪骗走的)。一部戴尔的黑色笔记本电脑,还有四张银行卡。
他第一次在金安小区参与抢劫张某1的还有满某甲、何某1、索某、王某3等7、8个人。没有具体分工,都是听满某甲的指挥,因为满某甲是这个家的家长,平时这个房子的大小事务都是满某甲安排负责的。当时满某甲就跟他们说如果有新人来就要一起上前围着他,不能让新人离开,并且如果有哪个新人不老实就要恐吓和殴打新人。当时张某1到房子之后,满某甲就让她们这些人把他带到一间小房间里而,带到房间之后,这些人就将张某1围起来,不让他离开,接着满某甲就抢张某1身上的财物,当时张某1不大配合,就有一名男子用拳头打了张某1左手一拳,接着张某1就老实的将身上财物交出来了,财物是满某甲清点的。
4.被告人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2016年10月6日到抚州市,是传销组织管家,他在金安小区当管家时参与抢劫了张某1和刘某1两个人。是陈某1安排他做的管家。交代他如果有新朋友来了之后,先跟新朋友聊天,然后命令新朋友将身上的衣服脱掉,并且将身上的东西都交出来,如果新朋友反抗的话,就派几个人去围住新朋友,将新朋友按在地上,把身上的东西拿走。之后吃饭和睡觉就派人跟着新朋友,防止新朋友跑掉。卢某1是他后来送走的。
刘某1是庹进带回来的,是主任陈某1安排好的,当时房间庹进,他,李某2,李某1赵某、邵某2等人都在场。跟刘某1聊了一会后,庹进就让刘某1去洗漱,之后刘某1进屋之后,大家都围上去跟刘某1聊天,聊了一会之后,庹进就让刘某1去洗漱,然后让刘某1将衣服脱掉,并且将身上的东西(银行卡、现金、手机身份证等东西)交出来,刘某1看人多没有反抗,就把东西交给了庹进,之后睡觉的时候及上厕所都是庹进和邵某1负责的。参与的有王某3、索某、郭某1、王某1、庹进等人。
张某1是李某2骗来的。进来后刘某1、王某3、索某、梁某等人就围上去和他聊天,然后吕某让张某1将身上的东西拿出来,然后就让张某1去房间里面睡觉,且把衣服脱了。但是张某1不愿意去房间内,然后吕某、刘某1、王某3、李龙飞、梁某等人就把张某1推进房间,几个人按住张某1再讲张某1衣服脱掉,把他身上的东西拿走。睡觉的时候刘某1和王某3看守张某1。东西是被吕某和陈某1拿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且该组织在30人以上,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抢劫被害人的财物2400余元、五部手机、笔记本一部及身份证若干,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还伙同他人三次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满某甲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没有意见,辩解其并没有指使和安排,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经查,本案的同案犯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能证实该组织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满某甲系该窝点的家长,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故对被告人此辩解不予采纳。另被告人满某甲对其管理的窝点新进人员进行安排,指挥对新进人员予以关押,并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强行搜去被害人随身财物,且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并在各窝点取得财物后予以收走,被告人满某甲是打着购买虚无产品的名义收取被害人的钱财,表面上意图在于强迫被害人用自己的钱财加入传销组织,实质是控制并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意图在获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满某甲系组织者、指挥者、系抢劫罪及非法拘禁罪的主犯。经查,公安机关民警发现被告人满某甲系上网的逃犯,遂电话通知满某甲到该派出所了解情况,被告人满某甲到案,其归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庭审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其对自己是否组织、领导者缺乏认知作出的辩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元整及手机五部、手提电脑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许卿卿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
书记员: 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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