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周某某因犯盗窃罪
罪犯周某某,无职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罪犯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3)响刑二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
审判长:杜兴淼
审判员:刘浦
审判员:李红梅
书记员:刘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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