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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发荣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发荣,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魏建军,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发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作出不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发荣及其辩护人魏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万发荣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某医院附近的银行ATM机上,使用其拾得的被害人张某的卡号为40×××29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分两次将卡内人民币5000元取出。后万发荣打电话主动报警,由处警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将人民币5000元上缴公安机关,现已发还张某,并取得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发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刑事照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万发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打电话主动报警,由处警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万发荣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发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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