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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蔡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住址:瑞金市象湖镇双清街。经营者杨小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本院作出的(2017)赣07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金市象湖镇厨师驿站酒店特色原料批发部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81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钟永红
审判员  朱皓平

书记员: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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