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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袁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钟发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袁平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许丽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住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7)赣078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袁某某、钟发娇、袁平华、许丽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袁某某、钟发娇、袁平华、许丽红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袁某某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冻结了其部分账户,并扣划了其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袁某某、钟发娇、袁平华、许丽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28日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68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1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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