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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钱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当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珊,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当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犯诈骗罪一案,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苏031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预谋后,在徐州市泉山区、鼓楼区、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利用仿冒的“皮尔·卡丹”皮衣、虚假的“皮尔·卡丹”公司运输员证、发货单等证件材料,虚构二人系“皮尔·卡丹”公司工作人员,可低价出售皮衣,并假冒当地“皮尔·卡丹”总代理,许诺被害人若无法销售可以正价收购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肖某、高某等人给付的定金共计人民币6200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宇文苑商业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武警某部附近),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2000元。
2、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十里丰二监区附近,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8000元。
3、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附近),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5000元。
4、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在安徽省萧县消防大队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3000元。
5、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1号门口(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骗取被害人刘某、张某人民币4000元。
6、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九水路62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骗取被害人苗某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被抓获归案。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高某、唐某、肖某、王某、刘某、张某、苗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的供述,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江某某尾号2193的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法国皮尔卡丹公司上海代表处出具的鉴定书,北京圣达制衣有限公司皮衣鉴定书以及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钱某某的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参与原判决认定的第二起诈骗犯罪。2、原判决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钱某某具有坦白、退赔、初犯等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一致。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举证、质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某某、原审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于上诉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钱某某与江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证实钱某某、江某某二人采用伪造出货单、工作证、购买假皮尔卡丹皮衣等方式,获取唐某信任骗取其财物。唐某提供的与其联系的中百商厦经理的电话号码经证实为钱某某的手机号。该证据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钱某某参与了诈骗唐某的犯罪。上诉人钱某某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江某某、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决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和退赔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非过重。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慧雅 审判员  刘明伟 审判员  孙 妍

书记员:吕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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