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市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被执行人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氿大道88号。
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5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02执38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6)锡仲裁字第551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张征宇 审判员 吴晓东
书记员:王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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