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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罚金一案,该案(2017)苏0508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24.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徐苏平
书记员: 王思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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