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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才,男,家住高安市。2018年10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崟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才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鄢小玲
书记员: 姚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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