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住泰州市海陵区。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交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加权、徐晨,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6〕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运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及其辩护人曹加权、徐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
被告人祁某于2001年7月至2005年6月任泰州某局医疗器械科科员;2005年6月至2005年8月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科科员;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主任科员;2008年3月17日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10年12月20日至2015年2月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2015年2月至8月等待重新任职;2015年8月28日任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办专职副主任。
泰州某局医疗器械科职责是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器械企业和产品;2005重新确定为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配合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
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职责是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2014年重新确定为监督医疗器械标准以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实施,监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局组建全省检查员队伍并指导下级部门检查员管理相关工作;祁某为泰州某管理局首批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员。
以上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胡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江苏省泰州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泰州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
2002年上半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祁某分别利用其担任泰州某局医疗器械科科员、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8次在其家中等地,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泰州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曹某等人所送人民币计2970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0元的购物卡,并为曹某等人在企业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下半年间,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局医疗器械科科员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其家中或楼下,非法收受泰州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曹某所送人民币合计14000元,并为曹某在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及经营许可证变更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2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曹某所送人民币6000元。
2.200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曹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3.200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曹某所送人民币6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泰州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2份、《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1份,证明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0年1月12日,2005年8月10日泰州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对业务类型进行了变更核准。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其所经营的泰州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为感谢祁某在其公司经营许可证变更及公司日常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其先后3次送给祁某合计人民币140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02年至2004年间先后3次在其莲花四号区的家中或楼下收受泰州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4000元,其知晓曹某送钱一方面是感谢其在对中卫公司监管中给予的关照,另一方面是希望跟其处好关系,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其关照。
(二)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祁某分别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其家中或楼下等地,非法收受扬州某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丁某所送人民币合计80000元,并为丁某在该公司承接空气净化车间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祁某在本市某饭店门口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
2.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元旦后某日,被告人祁某在泰州某管理局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
4.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5.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6.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
7.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丁某通过银行转账所送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扬州某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明扬州某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5月25日成立,法人代表徐某,主营空气净化设备安装、销售业务,2014年3月11日获得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净化工程承建合同书》3份,证明2012年3月28日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扬州某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建造净化车间、检验室、办公区域空调系统建设合同,合同总价848000元。2015年12月7日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扬州某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层净化车间、参观走道、检验室空调系统建设合同,合同总价710000元。2011年3月15日泰州某公司与丁某的扬州润洁公司签订了净化工程合同,总价546000元。
《关于祁某1升学情况的说明》,证明祁某女儿祁某1于2010年参加高考,被南京审计学院录取。
《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祁彤于2012年、2014年出入境英国。
《行驶证》2份,证明苏M×××××高尔夫轿车所有人为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3年1月5日。苏M×××××雪佛兰牌轿车所有人为祁某,注册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
祁某岳母许某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份,证明丁某之妻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许某的账户存入340000元。
证人证言
(1)丁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左右与祁某相识,其承接的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车间的空气净化设备的设计、安装业务,是祁某介绍的。在其承接的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会将设计图纸先拿给祁某看,请他帮忙把关,祁某也会在这些业务上为其与对方企业的负责人打招呼。2010年至2015年其先后8次送钱物给祁某。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对其业务上的关心和帮助,同时也为了与他进一步处好关系。
(2)单某1的证言,证明泰州某局在对其公司进行检查时,祁某向其推荐了丁某,考虑到祁某是其企业的主管领导,负责对其公司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的现场检查、日常监管等,便其将公司的空气净化工程交由丁某承建。
(3)王某的证言,证明祁某以其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苏M×××××的车子,该车实际是梁某的,其公司不实际使用。该车所有费用也都是由梁某本人支付,其公司只派人协助办理年检。
(4)方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泰州某公司的净化车间工程是由祁某介绍的丁某的公司做的。之所以让丁某公司承建,主要是考虑到祁某是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将来在空气净化车间的检查验收、日常检查、体系考核上,还需要祁某的关心和帮助。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先后9次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合计80000元及三星智能手机、苹果IPAD平板电脑、苹果Iphone5手机各1部。其知晓丁某之所以送财物给其是因为其时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在对他企业空气净化设备的设计、安装检查、业务承接等方面给予了照顾,让他从中获益。
(三)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祁某分别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泰州市某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褚某所送人民币计28000元,并为褚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0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2.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3.2011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4.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5.2012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6.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7.2013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8.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9.2014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10.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11.2015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褚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泰州市某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明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原名称为泰州市某抗粘敷料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每四年需更换一次,所生产的部分产品需省药监局颁发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册审查流转单A(非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在省某监局进行了CAD医用抗粘敷料适用范围变化重新注册,2011年11月30日省某局进行了藻酸盐敷料适用范围变化重新注册,2011年6月23日获得CAD医用抗粘敷料注册证,2013年1月25日获得藻酸盐敷料注册证。
2.证人禇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担任泰州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与主管部门泰州市某局医疗器械处的祁某处长、李某1副处长打过交道。从2009年至2015年,其先后多次送给祁某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32000余元。之所以送钱卡给祁某,一方面为了感谢祁某给予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另一方面也为了和他处好关系,以后继续得到他的帮忙。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09年至2015年先后13次收受泰州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褚某所送钱卡的情况。同时证明其知晓褚某送钱给其是因为其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企业的现场检查、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褚某一方面为了感谢其给予他公司的关照,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和其处好关系,今后继续得到其关照。
(四)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在其位家楼下等地,索取或非法收受泰州市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田某所送人民币合计77000元,并为田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0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2.2010年8月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3.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8000元。
4.2011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5.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6000元。
6.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向田某索取人民币10000元。
7.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8.2012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9.2012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10.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11.2013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12.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
13.2014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泰州市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明美诺公司2014年6月25日获得一次性空气过滤器套组、2014年6月20日获得氧气湿化装置、消毒超生耦合剂、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册审查流转单A(非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汇总表,证明祁某于2013年1月22日至1月23日对泰州市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呼吸道用吸引导管等9种产品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在省某局进行了一次性气管插管、喉罩气道导管有限期限届满及原产品标准内容变化重新注册,2013年7月24日在省某局进行了一次性呼吸管首次注册,2013年1月31日在省某局进行了一体式吸氧管原产品标准内容变化重新注册,2013年12月5日在省某局进行了一次性空气过滤器的首次注册。
《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美诺公司于2009年1月9日获得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喉罩气道导管、一体式吸氧管的注册证;
《医疗生产许可证》,证明美诺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2014年3月20日进行了注册地址变更。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分别送给祁某5000元、5000元、10000元;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分别送给祁某各5000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其为新办理产品注册证、变更生产许可证的事情,先后3次送给祁某人民币各5000元;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以及2012年春节后,祁某以需要去南京向省某局相关领导打招呼为由,向其先后要了4次钱,分别为3000元、8000元、6000元、10000元;2010年下半年,其听说祁某女儿考上了南京某学院后送给祁某5000元。以上所送钱款一方面是因为祁某在其公司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及换发证等事情上给予了关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和他进一步处好关系,继续在工作中得到他的关心。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0年至2014年先后13次非法收受田某所送合计人民币79000元,其中30000元是分5次于逢年过年期间收受;15000元是分3次为感谢其对他公司现场检查时给予关照所送;29000元是分4次以请其帮他向省某监局的相关人员打招呼所送,其中最后一次即2012年春节前的10000元是其开口要的,其余3次均是田某主动送给其请其帮忙打招呼的;5000元是2010年8月份其女儿考上大学后所送。田某送钱给其主要是因为其在对田某公司的现场检查、产品注册证等方面上给予了关照,同时也为跟其继续处好关系。
(五)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祁某分别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在其家楼下等地,非法收受江苏科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单某1所送人民币合计18000元,并为单某1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9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单某1所送人民币2000元。
2.2009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单某1所送人民币2000元。
3.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单某1所送人民币8000元。
4.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单某2代单某1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5.2013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单某1所送人民币2000元。
6.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单某2代单某1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江苏科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注册审查流转单A(非诊断试剂)》等,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获得一次性使用气管导管、气管开插管、一次性使用胃管注册证,2009年9月3日获得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注册证,2010年6月17日获得生产许可证,2010年7月5日获得一次性使用喉罩气管导管注册证,2010年5月13日获得一次性使用加强型气管插管注册证,2013年8月30日获得一次性使用气管导管、气管开插管、一次性使用导尿包《医疗器械注册证》,2013年6月17日在省某局进行了一次性使用气管导管、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等产品原注册证有效期限届满重新注册,2013年12月19日在省某局进行了一次性使用喉罩气管导管、一次性使用加强型气管插管原注册证有效期限届满重新注册。
2.证人证言
(1)单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曾先后多次送给祁某合计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有2次是让其儿子单某2所送。之所以送钱是因为祁某负责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材料的审核等工作,而其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在产品注册等事项上都需要祁某的关心、照顾。
(2)单某2(系单某1之子)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某日以及2014春节前的一天,其父亲让其开车送祁某到省某局办事,并且分别给其一只装有人民币2000元的信封,让其从南京回来之后交给祁某。后来其均是在开车送祁某到泰州某小区的家楼下时将钱交给祁某的。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先后12次非法收受单某1及单某2所送人民币合计29000元。其知晓单某1送钱给其是感谢其在他公司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工作的现场检查等工作给予了关照,想和其进一步处好关系。
(六)2011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其位于本市海陵区莲花四号区16号楼505室的家楼下等地,非法收受江苏康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所送人民币合计13000元及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并为丁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2.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3.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4000元。
4.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4000元。
5.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丁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祁某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丁某名下账号50×××74于2016年2月7日向祁某名下账号52×××34转款人民币5000元。
江苏康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明该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获得WJX-1型血红蛋白仪注册证;于2015年12月10日获得一次性使用试纸、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册审查流转单A(非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表,证明祁某于2012年10月30日对江苏康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WJX-1型血红蛋白仪现场检测。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在省某局进行了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注册。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先后4次向祁某送过钱和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此外,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祁某打电话给其,说他的女儿上学,缺少资金,想跟其借点钱。其知道他实际就是借个由头跟自己要钱,其当时想了一下,祁某现在虽不再管理其公司了,但也不能得罪他,于是便答应了,后其通过ATM机转了人民币5000元给祁某。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先后6次非法收受江苏康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某所送钱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情况。其知晓丁某送钱卡给其是因为其先后担任泰州市食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处长等职务,在他公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日常监管、车间的净化布局上,其都给予了关照和帮助,另外,他也想跟其继续处好关系,所以在2016年春节前,医疗器械处新的处长已经履职后,丁某仍送钱给其,主要也是基于之前其在工作上对他的关照。
(七)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其家楼下等地,非法收受江苏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某2所送人民币合计120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并为李某2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李某2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
2.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李某2所送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购物卡。
3.2013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李某2所送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江苏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等,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情况。
《注册审查流转单A(非诊断试剂)》,证明祁某于2012年12月18日至19日对江苏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一体式封闭湿化鼻(吸)氧管、一次性引流管清创套装的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3月26日在省某局进行了上述两种产品的首次注册。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为了对祁某在迈某公司的日常监管、生产许可证的现场体系考核等方面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和进一步处好关系,先后多次送现金人民币、超市卡、金鹰卡给祁某,合计价值人民币19000元。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先后4次非法收受江苏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所送人民币合计12000元、面值合计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和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的情况。其知晓李某2送钱物给其是为了在他公司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验收以及日常监管等方面得到其关照。
(八)2010年上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在其家楼下等地,索取或非法收受泰州康某药业有限公司秦某所送人民币合计31000元及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并为秦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换发证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0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2.2010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3.201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4.2012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5.2012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在泰州某管理局医药高新区办公地点附近,向秦某索取人民币10000元。
6.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7.2013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8.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9.2014年中秋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
10.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秦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泰州康某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江苏康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泰州康某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至2014年7月2日先后多次办理过业务类型变更核准、迁入(出)核准、补(换)照核准等事项,江苏康普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先后11次获得医用护眼贴、体腔器械导入润滑剂等11个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注册审批流转单A(非诊断试剂)》,证明2013年2月6日至2月7日李某1等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对江苏康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羧氨基葡聚多糖钠生物胶体液产品的现场检查。2013年3月4日在省某局进行了该产品首次注册。
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0至2016年春节前先后16次送钱、卡合计价值人民币52000元给泰州市某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祁某,感谢他在江苏康某公司申领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以及泰州康某公司申领医疗器械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同时也为了和他保持好关系,以后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其中2012年上半年的那笔10000元是祁某主动向其提出需向省局的人员打招呼,跟其要的。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先后16次收受江苏康某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某所送钱卡。其中一笔是发生在2012年,其对秦某提出要跟省局的相关人员打招呼,问他们公司能不能赞助10000元,他们也答应了。没过多久,秦某打电话约其在泰州市某局医药高新区办公地点附近见面,送给其10000元。其知晓秦某送钱、卡给其是为了感谢其在康某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检查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为与其进一步处好关系。
(九)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苏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1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并为刘某1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江苏德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局档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证明该公司在泰州市某局进行了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获得相关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
德某公司《费用报销单》,证明刘某1于2015年2月2日在该公司报销5000元(5张购物卡每张1000元共5000元),审批人周某。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泰州市某局会对其所在的德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生产许可审批办理的时候,市某局会安排人员配合省某局进行现场体系考核等,同时食某局对公司还有日常监管等职责。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受公司董事长周某的安排,其从泰州公司财务上领取了5000元购物卡送给时任泰州市某局医疗器械处处长的祁某。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江苏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刘某1在某小区南大门他汽车的后排塞给其一个卷着的信封,其感觉到信封里装的是购物卡,比较厚,最起码有5张,估计在5000元以上。其就将这个信封放到了口袋里,后因其醉酒而遗失,其知晓刘某1送卡给其,是希望跟其处好关系,使其在配合省局进行现场检查时,能够给予关照,帮忙说些好话。另外,他也知道其跟国家总局的关系不错,将来申报材料报到国家总局的时候,希望得到其的帮忙。
(十)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家楼下,非法收受泰州市百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朱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并为朱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泰州市百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该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9月23日先后4次在泰州食某局进行了石膏衬垫等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2012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1日先后3次获得省某局颁发的医用薄膜手术巾等3种产品的注册证。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先后多次在节前送烟酒和现金给祁某,每次都是送到他家楼下。其送钱物给祁某是为了感谢他在其公司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换发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同时也为与他进一步处好关系。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2013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3次非法收受泰州市百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所送人民币合计4000元。收受地点均是在家楼下。其知晓朱某送钱物给其是为了感谢其在上述工作中对该公司给予的关照,也希望能够跟其进一步处好关系。
(十一)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泰某医用品(泰州)有限公司徐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并为徐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泰某医用品(泰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该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获得省某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014年10月10日获得省某局颁发的纱布卷、医用纱布片、医用纱布手术巾3种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2013年1月25日获得市食药监局颁发的脱脂棉球、纱布绷带2种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祁某女儿考取了英国某大学的研究生,其知道后便到泰州某号区祁某的家中,送给其一只装有人民币5000元的红包;2010年,其女儿和祁某的女儿高中毕业后,一起在泰州某驾校学驾驶,祁某女儿的1500元学费是其支付的。其之所以送钱给祁某,是为了感谢他在泰某公司申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上给予的关照。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下半年,在泰州某号区其家中非法收受泰某医用品(泰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以祝贺其女儿出国留学为名所送人民币5000元。2010年,其女儿和徐某的女儿一起报名学驾驶,手续都是徐某经手办理的,学费也是徐某缴的。徐某之所以送钱给其是因为其是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处长,是为了感谢其在对泰某公司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中给予的关照。
(十二)2013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江苏硕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某2所送人民币合计6000元,并为刘某2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刘某2所送人民币2000元。
2.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刘某2所送人民币2000元。
3.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刘某2所送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泰州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证明江苏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至2015年5月19日先后获得省某局和国家某总局颁发的阴道炎联合检测试剂盒等12项《医疗器械注册证》;2015年5月27日获得市食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注册审查流转单A(非诊断试剂)》及考核报告2份,证明李某1等人于2014年7月4日对硕某公司进行了HPV核酸分型定量分析软件和阴道炎联合检测质控品的考核,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9月22日完成上述2个产品在省某局首次注册。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至2015年,先后7次送给祁某人民币合计10000元。其中2011年至2014年,祁某陪同国家某局的人员到硕某公司为办理产品注册证事宜进行现场体系考核时,其每次都是在自己办公室送给祁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其各送给祁某人民币2000元。送钱给祁某是为了感谢,也是为了和他进一步处好关系。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1年上半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7次非法收受江苏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2所送人民币合计10000元。其中4次均为陪同国家某局检查组的人员到硕某公司检查时所收,每次1000元;另外3次是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所收,每次2000元。其知晓刘某2送钱给其是因为其是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处长,是为了感谢其在对该公司的工作检查中给予的关照、指导。
(十三)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江苏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倪某所送人民币合计6000元,并为倪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0年8、9月某日,被告人祁某在本市某饭店楼下非法收受倪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2.2010年11、12月某日,被告人祁某在本市某饭店楼下非法收受倪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江苏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公司获得国家食药监局颁发的《一次性使用高压注册器》、省某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及市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过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多次委托公司副总倪某送卡和人民币给祁某。其中两次是发生在2010年下半年,省某局派人到其公司检查,泰州市某局祁某等人陪同检查,检查结束后,其和倪某请省局以及祁某等人在泰州某饭店吃饭,吃饭结束后,其都是让倪某送给了祁某一只装有人民币3000元的信封,这两次合计送给祁某6000元,一是感谢他对其公司生产许可证变更验收上给予关照,二是感谢他对其公司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上给予关照,平时送钱卡给他,还为了感谢他对其公司平时的日常检查上给予关照,同时希望祁某继续给予关照。事实上,祁某对其公司还是比较关心的,检查中帮助多说好话,其公司也从中获益。
(2)倪某的证言,证明其受过某安排曾在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送购物卡和土特产给祁某,每次都是两张总面值为1000元的某超市购物卡。2010年下半年和2010年年底,其两次分别送给祁某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一次是为了公司生产许可证变更验收、一次是因公司申请高压注册器针管产品注册证,是为了感谢祁某在其所在公司的运营上给予的关照。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2010年中秋前、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每次收受江苏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倪某所送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的某超市购物卡。此外,2010年8、9月份,国某公司的产品注册证变更,省某局委托其处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其带队到该公司进行的检查。检查结束吃完饭之后,倪某在饭店楼下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2010年11、12月份,国某公司申领高压注册器针管的产品注册证,省局派检查组进行了现场检查,其陪同参加了检查。检查结束吃完饭之后,倪某在饭店楼下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
(十四)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泰州市天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会客室,非法收受该公司蒋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并为蒋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泰州市天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苏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4月3日获得市食药监局颁发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
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公司当时准备申领生产许可证,就请祁某到公司来看看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在公司会客室,其送给祁某人民币3000元。之所以送钱给祁某,一是因为祁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需要祁某在这件事情上多关照。二是其公司之后也需要申领内窥镜检查包等产品注册证,其想和祁某处好关系,以便在公司申领产品注册证以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能够继续得到他的关照。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3年春节前,在泰州市天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会客室,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蒋某送钱给其是因为天某公司计划生产窥镜胶等产品,正在准备申领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希望其能够给予关照。
(十五)2012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担任泰州某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苏天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并为陈某在该公司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公司董事长徐某和其一起请祁某在泰州的一个小饭店吃饭,饭后开车送祁某回家的路上,其送给祁某一只装有人民币2000元的信封,送钱是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将来在公司办理申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方面能得到他的关照。
2.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和徐某请其在泰州济川桥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在徐某和陈某送其回去的车上,陈某将一只信封递给其,回去打开看后其发现内有2000元人民币。其知晓陈某送钱给其是因为他所在的江苏天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建,是希望跟其处好关系,将来在申领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规划车间布局等方面得到其关心和指导,后来在这些方面其确实也给予了帮助。
归案后,被告人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祁某已退出涉案全部赃款(该款暂扣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祁某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曹某、李某2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扣押财物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索贿部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祁某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曹加权当庭所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非法收受丁某8万元一节,受贿数额仅能认定为4万元,另外4万元系被告人祁某以本人的专业知识为丁某提供有偿劳务的报酬之意见,经查,丁某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药厂、化妆品厂、保健食品厂等场所的空气净化设备的销售、安装。施工完成后,该公司会将竣工资料给合同相对方企业,由对方企业汇总后一并交省某局审核,省某局审核通过后,委托市食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安排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空气净化设备、车间图纸、车间人员组成、产品标准、产品送检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市某局会将验收意见报给省某局,省某局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给该企业。丁某在其多次证言中均述及其之所以送钱物给祁某,包括对祁某的借款支付高额利息均是因为祁某当时负责泰州市某局医疗器械处的工作,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监管及经手办理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的换发证等都由该处负责。其在业务进行过程中会将设计图纸拿给祁某看,请他帮忙把关,祁某也会就这些业务为其向对方企业的负责人及现场检查人员打招呼,其做的不少业务均系祁某介绍。送钱给祁某一方面是为了表示感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之进一步处好关系,在今后业务开展方面得到其更多的关照。关于上述丁某的送钱目的,被告人祁某在其多次供述中亦表示明确知晓。虽然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言笔录中丁某强调其公司业务大多分散在泰州以外地区,对这些工程图纸的审核属于祁某提供的技术服务,费用估计在4万元左右,包含在其所送的8万元之中,但结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无论是被告人祁某还是行贿人丁某在此前所作的多次交代中均未提及该节8万元含有所谓的劳务报酬,双方在送、收钱款过程中更没有过支付劳务报酬的意思表示,且自始至终,就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构成、数额等,支付者丁某无法说清楚,获取者祁某更是无从知晓。因此,结合被告人祁某的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及客观行为,足以认定丁某送给祁某的这8万元是基于祁某的职务之便,其行为本质是二人之间权钱交易,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款项。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曹加权所提被告人祁某一贯表现良好,其归案后认罪、悔罪且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曹加权所提对被告人祁某适用缓刑之意见,经查,被告人祁某身负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其受贿数额共计32万余元,次数达68次之多,且其中有2次属于索贿,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作出了索贿从重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亦规定对于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综上,结合被告人祁某的主体身份、受贿金额、受贿次数、索贿情节,对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之规定,对其不适用缓刑,故对上述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花 艳 代理审判员 韩雨石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书记员:丁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