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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2018)赣100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在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2018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某同意接受被执行人周某某将其购买的位于抚州市金莎世纪城16栋105室房屋一套以物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某某购买的位于抚州市金莎世纪城16栋105室、建筑面积为222.3平方米、合同编号为FZ2017032070的房屋一套作价人民币18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贾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贾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 兵
审判员 万园秀
审判员 丁筱玲
书记员:方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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