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二十六万二千八百七十六元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抵扣部分罚金,余款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路虎揽胜极光汽车一辆(车牌号:粤S×××××,发动机号:190412141345204PT)、以及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五十五万四千二百元、从李迪勋处扣押的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从刘朵处扣押的人民币三万元(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徐某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由徐向伟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137124元,执行费1957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在盐城监狱服刑,本院已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至该监狱狱政科转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委托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向安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依法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委托该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至今未有回复。
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在盐城监狱服刑,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徐某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君
审判员 石磊山
审判员 蒋晓荣
书记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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