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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住福建省连江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吴刑初字第06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某某,2016年10月、2017年5月二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书记员:张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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