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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林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熊海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吉中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海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熊海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赣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8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获得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熊海林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〇四〇年九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静燕
审判员 万细泉
审判员 李彬

书记员: 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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