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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黄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
依据(2017)苏1324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王某某应付给黄卫某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经黄卫某申请,2017年8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苏H×××××小型汽车申请人不要求执行小型汽车申请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超
执行员徐诚
执行员张杰
书记员: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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