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揭爱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1023民初23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且本院依法扣划至法院标的款账户,因被执行人的丈夫身患癌症,急需治疗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扣划标的款返还给被执行人用于其丈夫治病。另外,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4万元,未执行标的5.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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