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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0日由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4)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贤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赣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赣马镇董大园村后,与路边石头发生相撞,造成车辆侧翻致使乘车人孟宪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赣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词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岳仁龙

书记员: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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