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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在沛县安国镇朱王庄村其家院内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5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邵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512株。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现场清点笔录,扣押清单,现场铲除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植物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修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书记员: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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