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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国土资源局
袁向阳
毛春生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丹阳市丹桂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向阳、毛春生。
被申请执行人姜玉松。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国土资罚(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56133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交纳罚款56133元,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被申请执行人已交纳罚款56133元,申请执行人仍将该项内容申请执行显属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丹国土资罚(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被申请执行人已交纳罚款56133元,申请执行人仍将该项内容申请执行显属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丹国土资罚(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景银霞
审判员:郦国富
审判员:张跃平
书记员: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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