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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网店经营者,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开来,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8〕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吴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扣押在案的“非洲动力源必邦牌必邦胶囊”604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林

书记员: 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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