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网店经营者,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继红,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开来,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8〕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吴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扣押在案的“非洲动力源必邦牌必邦胶囊”604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林
书记员: 冯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