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玉莲,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溧检诉刑诉[2018]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对扣押在案的“奇力片”9盒、“黄金玛卡”6盒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宁琪
书记员: 宋荷娣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