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丽欢 审判员 温智勇 审判员 蒋小马
书记员: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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