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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鞠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鞠新,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鞠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鞠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已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法院收款凭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鞠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可以适当从宽。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鞠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4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云苏 审判员  陈红旗 审判员  张 辉

书记员:唐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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