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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任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委委员、副主任(副处级),曾任睢宁县县委常委、副县长,住徐州市泉山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袁某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一、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二、追缴受贿所得40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袁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2月28日、3月29日,本院在徐州查封袁某名下房产2套。3月29日,本院在工商银行徐州师大支行,扣划袁某银行存款2.573968万元。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7年6月1日,袁某家人代其向本院缴纳个人财产7.426032万元。为进一步查明财产线索,2017年11月24日,本院到镇江监狱提审袁某。通过提审和审核财产申报登记情况,除已查控的财产外,袁某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袁某表示其现在确无能力履行,并承诺在2018年上半年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1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40万元。上述执行,有相关谈话提审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袁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调查,除本案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其位于徐州的2套房产属于夫妻及女儿共同财产,暂时不便处置。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袁某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对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王幸生
审判员 单鑫
书记员: 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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