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兴华,男性,汉族,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靖江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陆金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兴华与被执行人靖江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为工资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执2695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旭东
书记员: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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