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家住湖北省大冶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琪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博爱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杜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家住湖北省崇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孔乔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徐书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9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均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非法传销组织,该非法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拟产品为名,在信州区分布有多个传销窝点,通过找工作或者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诱骗他人至传销窝点后,以限制自由出入、监听电话、24小时不离身看守等方式非法剥夺新人人身自由,并通过长期的强制洗脑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各传销窝点的成员之间进行不定期流动。案发前,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均被分配至该传销组织位于信州区水南街308号2单元6楼的窝点。其中,被告人梁金海是管家,负责协助主任管理传销窝点的一切事物,保证传销活动的正常运行,并管理窝点大门钥匙和传销人员手机;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将他人接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均为一般传销人员,接受安排控制并看守被骗至传销窝点的新人。2017年9月9日、9月20日前后,被害人周某、罗某先后被骗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被安排轮流看守二被害人。其中,周某先后呆过水南街附近、水南街广丰路口附近农村自建房三楼、水南街308号2单元6楼三个窝点。2017年9月26日凌晨,被害人周某一直要求回家,被告人孔乔云等人将其送至火车站,后被害人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水南派出所民警查获位于信州区水南街308号2单元6楼的传销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并解救被害人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周某、罗某的陈述、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金海、吴某某、陈彬、刘琪琪、杜锋、孔乔云、徐书正非法拘禁二人,且均超过二十四小时,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金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三、被告人陈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四、被告人刘琪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五、被告人杜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六、被告人孔乔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七、被告人徐书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 明
书记员:郭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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