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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系张家港市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婷婷

书记员: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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