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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任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熊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饶小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熊志强、饶小恩在银行系统的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爱新

书记员: 钟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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