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熊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饶小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熊志强、饶小恩在银行系统的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爱新
书记员: 钟志强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