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国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在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谢国华办理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兴鲁坊路住宅小区B栋302室房屋一套过户在谢国华名下,但被执行人冯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兴鲁坊路住宅小区B栋302室房屋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谢国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淑闽
书记员:郑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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