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桥东路19号。负责人:罗凤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长田,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赣10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长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徐长田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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