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累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0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中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2010年5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05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0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5刑更10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8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6日,本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累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日。(刑期至2018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军
审判员 孟进
审判员 蒋伟
书记员: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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