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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高中文化,海门工业园区城建监察中队原负责人,住海门市。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在本市无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反馈信息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执行人薛某某因受贿罪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6)苏0684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追缴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0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某某应缴罚金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锦成
审判员  沈 波
审判员  陈 伟

书记员:张宸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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