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联营,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
罪犯蒋联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3)鼓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联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蒋联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联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联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联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代理审判员 刘玉琪 代理审判员 刘李彦
书记员:张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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