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方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二年级文化,电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3年7月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邵云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居住地社区亦出具帮教协议承诺对其实施监管,本院认为可依法适用缓刑。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胡玲玲

书记员:谢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