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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赵海霞,女,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钟某某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振霄
书记员: 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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