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2018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已报废的皖P×××××二轮摩托车,沿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平顶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浦大酒楼附近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武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具有坦白、劣迹、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等方面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世平
书记员:沈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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