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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将2瓶高仿保妥适(BOTOX)牌肉毒素以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的陈某。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药品活动。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保妥适(BOTOX)牌肉毒素假药2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药品活动。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保妥适(BOTOX)牌肉毒素假药2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朱峰
审判员:颜冠华

书记员: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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