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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2011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冰毒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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