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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减刑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罪犯陈某某,男,29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溧刑二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陈某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邰玉妹 审判员  杨道骏 审判员  朱其和

书记员: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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