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服刑期间减刑五年十一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于200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正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军林 审 判 员 付礼彬 人民陪审员 张 煦
书记员:孙乙煊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