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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秦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服刑期间减刑五年十一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于200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正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军林 审 判 员  付礼彬 人民陪审员  张 煦

书记员:孙乙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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